甬财社〔2022〕1407号文件有效性:有效各区(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社管局):根据《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32号)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基本药物制度中央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0399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支出功能科目,用于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二、此次下达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预算资金分配表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2月20日附件2023年基本药物制度提前下达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金额单位:万元地区2021年底人口数(万人)2023年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村卫生室补助资金小计全市954.410376831720海曙区105.3411476190江北区49.48543589镇海区53.47583896北仑区84.989261153鄞州区150.11163108271奉化区58.426441105余姚市126.0513790227慈溪市162.22176116292宁海县70.797751128象山县57.446242104高新区12.4614822前湾新区23.64261743注:1.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分配依据的服务人数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21年底人口数,2.村卫生室补助范围含一体化管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