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社〔2022〕1404号文件有效性:有效各区(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社管局):根据《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31号)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收到上述款项后,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功能科目,用于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二、此次下达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预算资金分配表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2月20日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预算资金分配表金额单位:万元地区2021年底常住人口数(万人)资金全市合计954.421319海曙105.32352江北49.51106镇海53.51195北仑85.01899鄞州150.13353奉化58.41304余姚126.12817慈溪162.23623宁海70.81582象山57.41282前湾新区23.6527高新区12.5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