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过程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第二章失信行为认定第六条培训和评价机构失信行为分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第三章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无失信信息记录的培训和评价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失信约束措施:(一)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以下失信约束措施:(一)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建立本级管理的培训和评价机构基础信息库、在取得各类职业技能证书的人员基础信息库,机构基础信息应当记录培训和评价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成立日期、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未取得培训和评价资格的机构基础信息应当在监督检查后及时录入,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记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的下列信用信息:(一)获得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等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全省统一的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系统,将培训和评价机构的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修复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确认修复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在培训和评价机构相应信息及信用档案中予以标注,作出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向管理其信用信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