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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2-12-28
(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管理部门、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切实发挥科研项目经费的激励作用(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部门、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项目管理部门、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八)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十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负责落实)(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财务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十)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一)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市审计局、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二)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及验收指南,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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