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可享受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级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会同省粮食局、省商务厅等部门汇总了我省承担省、市、县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拟报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公示期为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月4日,对名单内企业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系方式:省财政厅郭鹏0731-85165131(兼传真)省税务局胡蓉0731-85519315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2年12月28日点击查看湖南省拟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284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