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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2-12-28
穗南开商务规字〔2022〕4号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名单”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2022年12月26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离岸贸易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第二条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的申报、认定、退出工作,第三条申请南沙自贸区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企业,不得评为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一)近一年被外汇管理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通报,(六)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内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B、C类的企业,第五条各经营主体申报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第六条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监管职责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书面意见反馈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第九条首期认定的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家,经认定的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应每年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年终考核资料(附件2),第十二条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根据企业的新型离岸业务规模、经营水平和业务合规情况对新型离岸贸易重点企业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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