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涉企政策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负责企业家意见征求、意见处理反馈、政策宣传解读、接受执行监督、实施情况评估及政策调整等相关工作,起草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听取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商协会)意见建议:(一)涉及不同企业、行业,第五条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从相关企业家代表库产生,第六条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民营企业比例不低于70%,第三章听取意见方式第七条涉企政策起草前,广泛听取企业家和相关商协会的意见建议,应按照本办法在政策出台后的执行和评估过程中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第四章意见处理和反馈第十二条对企业家和商协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就征求企业家和商协会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作出说明,第十七条企业家、商协会和社会公众有权就涉企政策实施情况致函政府及部门,涉企政策实施部门应主动接受企业家、商协会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实施部门应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设置合理过渡期,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企业反映集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第二十四条对在涉企政策制定中提出有重要借鉴价值意见建议的企业家和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