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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32号(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2-12-26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以下统称配额证)实施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企业凭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调用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企业可凭纸质配额证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应分别与报关单的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和《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以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有关提前申报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的规定,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和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配额证应当有效,还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要求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22年第92号联合公告同时废止,附件:报关单填制要求.doc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22年12月26日公告正文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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