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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 2022-12-26
浦府管规〔2022〕7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2022年12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浦东新区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建设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设立于浦东新区的上海大宗商品仓单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运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机构定位浦东新区支持上海大宗商品仓单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仓单登记中心”),为大宗商品仓单提供集中登记、查询等相关服务,第五条部门职责区商务委、区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仓单登记中心运营活动的相关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机构运营规则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制定本中心仓单登记、查询等活动运营规则,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在运营规则制定或者修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商务委、区金融局,第八条仓单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建设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信息系统,第九条机构服务内容仓单登记中心提供下列服务:(一)仓单注册、流转、更正、注销等登记服务,第十条业务参与主体下列单位为仓单登记中心的业务参与主体:(一)存货人、仓单持有人等权利人,第十一条业务参与主体注册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建立仓单业务参与主体注册目录制度,第十三条重要信息报送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向区商务委、区金融局报送以下信息:(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在24小时内向区商务委、区金融局等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诚信管理仓单登记中心应当建立业务参与主体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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