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和气象局的代表组成,(四)对基金赠款和有偿使用等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条基金来源包括:(一)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量收入由国家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所有,第十四条基金通过安排一定规模赠款支持以下项目活动:(一)与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研究和学术活动,第十五条基金赠款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与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相关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地方赠款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以下项目活动:(一)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项目活动,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金有偿使用情况、赠款项目开展情况和会计资料等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赠款项目和有偿使用项目管理以及其他重大业务中,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和气象局负责解释,2010年9月14日公布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令第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