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2022年12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第二条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龙岗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牵头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指导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第二章基地认定第六条创业孵化载体申请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位于龙岗区内的高校、中专、技工院校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的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须参加年度考核,第十六条区级基地已被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创业基地的,第十七条区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年度考核通知,(二)区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八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区创业孵化基地加强运营团队建设,第二十一条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从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就业领域)中列支,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资金的监管,经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核查并报区人力资源局确认后,直接纳入龙岗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