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2022年12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就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自主创业人员实现创业后的创业场租补贴、初创企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相关补贴,(十四)依照国家、省、市、区就业创业政策调整应发放的相关补贴,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局”)、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市、区政府规定的援助项目、标准按时核发各项补贴,第六条就业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定:(一)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街道办事处提出需求,(二)区就业专项资金年中追加由相关街道办事处报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后分别报区财政局申请,(三)区就业专项资金年中调剂由街道办事处提出调剂需求,(四)区人力资源局本局使用的就业专项资金,指导街道办事处落实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分别向区人力资源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下达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核算、清理和对账等工作,区人力资源局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筹管理与指导,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省财政补助、市级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资金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就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补贴项目和标准、申报程序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