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农村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并予公告:(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