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农发银行县支行的信贷监管,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批准可以对储备粮部分质量指标进行适当调整,第十条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质量标准,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报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同意后,第三章县级储备粮轮换年度计划及实施第十三条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等情况,第十五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农发银行县支行联合下达县粮食收储公司,第十六条县粮食收储公司根据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制定县级储备粮公开竞价销售、招标采购等轮换方式的具体操作规程,第二十条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出库、入库计划,第二十一条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在年度轮换补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送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县粮食收储公司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由县粮食收储公司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完善粮食损溢的管理制度,并将年度粮食损溢情况报县发改局备案,第二十七条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按月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送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库点、轮换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