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经营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奖励(已享受招引政策或“一事一议”政策的除外),最高不超过8万元;零售业销售额比上年每新增250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已享受招引政策或“一事一议”政策的除外),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市级、县级著名商业街区的申报主体给予8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主体可以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对当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温州市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50万元的奖励,给予品牌企业最高3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品牌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该项补助累计金额当年不超过10万元,每个网点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