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审查协作办承担以下任务:(一)协助开展境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育种人或品种选育单位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受理、初步审查以及实质审查,(二)协助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相关的测试、标准品种繁殖和繁殖材料保藏与提取,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未被销售,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和初步审查第十六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第二十条审查协作办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品种权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审查协作办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品种权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二十四条审查协作办受理品种权申请后,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繁殖材料的,第二十八条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应当与品种权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繁殖材料相一致,第五章实质审查第三十一条审查协作办可依据申请文件、审批机关授权的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或者现场考察结果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对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以下简称DUS)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授权条件的品种权申请,(二)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查协作办的要求提供测试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第四十六条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许可给中国境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十)申请人是指向相关部门提出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