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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 2022-02-21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引导资金的申请、立项、验收、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三条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市财政主管部门是引导资金的共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配合市主管部门制定引导资金管理细则,第五条项目单位是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七条引导资金应当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书(任务书),市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已投入资金进行审计,项目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结题)申请,市主管部门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缴结余款项,市主管部门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组织实施、绩效等情况,第二十五条市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与验收、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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