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政府投资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策划、计划编制、立项、设计、招标、决算等各环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年度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司法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储备项目需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以及绩效目标等事项,第四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估算投资以及项目勘察、设计、节能、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第十七条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六章项目绩效管理第二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项目预算时,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定期委托专业机构选取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