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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瑞安市人民政府 | 2022-1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排水规划编制,各功能区、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排放,应当征求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和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的意见,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竣工验收证书、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内窥检测成果、质量保修书等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移交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留存,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配合参与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方案对接、施工图纸审查,第十八条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应就新建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和辖区排水设施运营单位,(二)未移交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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