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主业投资项目由国有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决策,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在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发布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国有企业应根据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完善,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按照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管理,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地点、规模、内容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再决策时,各国有企业应当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第二十四条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要求,各国有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应由国有企业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