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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山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山市人民政府 | 2022-02-21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排水、管线等设施,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后,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第六章养护与维修第三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第三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制度,排水户应当立即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第七章档案管理第四十五条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包含地下管线建设的,第四十七条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的市政设施,第四十八条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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