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三个层次,第九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产业子基金应投资于:(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三)经产业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第四章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第十二条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产业子基金,(七)产业子基金应当广泛募集社会资本,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资金、吸引县级政府开展联动投资,充分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共同撬动社会资本,扩大财政资金投资效用,第五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第十四条委员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六)定期向委员会及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第十六条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第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产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投资设立的产业子基金终止后,第二十八条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并定期向委员会及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