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监督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和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实施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七)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和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根据厅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八)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和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按时向省航务海事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或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向省航务海事中心提供项目验收相关文件及实施过程照片,第十条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应按照《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编制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十一条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工程以外的其它高等级航道养护技术方案由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组织编制,第十二条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文件由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它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技术方案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高等级航道养护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时,第二十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养护事务机构和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航道养护工程项目管理,第五章实施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和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具体实施航道养护工程项目,第二十三条市(州)航道养护事务机构和航运枢纽大坝管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类高等级航道养护项目前,航道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纳入省航务海事中心、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单位内部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