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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 | 2022-12-13
数字经济企业自成立起三年内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且与地方综合贡献相匹配的,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及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企业和9月份以后上规的新投产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省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给予两年内销售(服务)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给予企业每个项目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别给予国家级80万、省级20万元奖励,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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