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预报告,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仅核算传统能源乘用车)与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抵偿期限和调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乘用车企业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时,并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或者提交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本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新能源汽车积分未满足要求的,附件: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doc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5.信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