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具有审批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对政府投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是指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项目,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乡镇审核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内容布置图、覆盖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环境影响评价、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意见等,(二)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投资审批依法委托乡镇实施,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对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实行简易审批,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批、施工资质要求、工程监理等按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自建自管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管理,(二)项目应当由村级组织承担管护责任,优化细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项目管护考核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实施及管理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