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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 2022-12-12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第二章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第八条投资主体可以就境外投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第一节核准、备案的范围第十三条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第十五条投资主体可以向核准、备案机关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范围,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第二十六条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第三十八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备案,第四章境外投资监管第四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开展该项目并限期改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实施项目并限期改正,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为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但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第五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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