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活动,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二)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三)对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二)负责本级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有所属单位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二)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二)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四章基础管理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第四十八条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五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编制、报送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与本部门、本单位政府财务报告做好衔接,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