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多测合一”的实施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服务,第四条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对“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资质、信用、成果质量以及地理信息成果安全进行监管,第七条市住建、市政园林、人防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查询名录库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服务机构,第十四条测绘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多测合一”项目,第十六条受委托的测绘服务机构可登录“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质量检验后提交项目业主验收,登录“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测绘成果,第十八条测绘成果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要求,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第二十三条测绘服务机构按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规定严格质量控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局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相关信用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多测合一”信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