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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20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 | 2022-12-09
第三条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六条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规划开展地方志工作,确定机构和人员,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其管理单位的地方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与督促检查,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地方志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读志用志意识,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专家库,吸收专家学者和熟悉地情的社会公众参与地方志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地方志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指导,第十二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忠于史实,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参加地方志编纂业务培训,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应适当吸收该少数民族人员或者从事该少数民族工作的人员参加,第十五条地方志编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合作,开展地方志实务和理论研究,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地方志专业或者课程,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地方志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制度,可以采取聘用、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方式,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地方志人才队伍,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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