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第四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指南和支持政策,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跟踪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七条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省科技厅组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对其填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第十二条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发展中作出重大变更调整的,由机构按程序变更后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审核,第十三条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诚信监督管理机制,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已获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年度执行报告的填报、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工作,适用于经省科技厅报省政府同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