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玲玲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农业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蔬菜上使用啶酰菌胺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整(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佰元整(500元),特此公示以上公示如有异议,请拨打正定县农业农村局办公电话0311-88023003,公示时间:2022年12月9日-12月15日(七天),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