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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 2022-12-09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规〔2022〕12号有关金融机构、民贸民品企业: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2022年12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第七条市民族宗教委负责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工作,(二)配合市民族宗教委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第三章贴息政策第十一条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第十五条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书、注册地民族工作部门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书面审核意见、民贸民品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贷款合同复印件(审核原件)、贷款发放凭证、结息凭证、收款账户信息等,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市民族宗教委对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第二十二条市民族宗教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应严格审核民贸民品企业申请,根据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对民贸民品企业贷款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民贸民品企业和承贷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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