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养老机构补贴包括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第八条下列情形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申请建设补贴:(一)已享受建设补贴的社会力量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第九条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的床位数量根据该机构的建筑面积进行核算,第十条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贴的建筑面积,(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中第(二)项、第七条规定的,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按照实际开展养老服务的建筑面积核算床位数,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申领和发放第十三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第四章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及认定第十六条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可以按照收住老年人人数、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评估等级等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核算标准如下:(一)收住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的,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月核算,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核算金额包括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和区民政局发放该补贴的评估经费,第二十四条各区民政局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第二十五条各区民政局应当根据确定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金额与年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一同申报、结算,第二十八条享受建设补贴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应从事养老机构服务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