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项目的组织申报、调度管理、服务保障、督导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应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为做好项目实施效果分析提供支撑,(一)根据第三条所列范围和第五条申报条件,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通过平台提出申请,(三)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申报项目基本信息,第七条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按程序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做好项目信息动态更新,组织相关单位协调推动解决,对于跨区域、跨部门,对月度监测指标情况较好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