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