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HC12-2022-0002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衢财会〔2022〕7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会计人员信用建设,衢州市财政局2022年11月30日衢州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为加强全市会计人员信用建设,二、评价对象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对象为纳入我市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在全省统一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日常管理中掌握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全省统一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人员登记、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考试报名等信息,六、信用等级财政部门每年通过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会计人员上一年度的会计信用情况进行总体评价,以个人名义提出并被采纳的会计制度、准则修订的意见(根据意见质量情况适当给分)15一年17取得财政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20一年18获得省财政部门或全国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15一年19获得市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10一年20获得县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5一年21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0一年22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5一年23按时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0一年24及时准确更新会计人员信息10一年激励性指标总分值300约束性指标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60一至五年3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30一至五年4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80一至五年5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20一至五年6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第四十三条150一至五年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第四十四条150一至五年10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第四十五条120一年11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六条30一年1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10一年13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法》第四十条等级定为差长期2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八条长期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长期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长期5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等级定为较差五年6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五年7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五年8本人离开考场后,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五年9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五年10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五年1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九条等级定为差五年1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的五年14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材料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36号)等级定为差三年15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三年16在申报材料中瞒报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和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申报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三年17其他严重违反高级会计师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规定三年衢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22年12月2日印发《衢州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