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文旅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文旅信用管理平台")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第二条[平台定义]本办法所称省文旅信用管理平台是指省本级建设的,第三条[网络安全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是指省文旅信用管理平台的管理者、建设者、运维者和使用者采取策略和措施,第五条[工作原则]省文旅信用管理平台网络安全工作坚持统分结合,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责任分工]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处、省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以及省文旅信用管理平台使用部门为省文旅信用管理平台安全责任部门,指导文旅信用数据、产品或服务的使用和制定相关管理规范,第八条[省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职责]省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平台、信用信息库等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应用支撑,第九条[使用部门职责]省文旅信用管理平台使用部门应确保本部门获取的文旅信用数据、产品或服务合法合规使用,第三章技术防护第十条[总体技术防护]省文旅信用管理平台安全责任部门应严格制定和落实技术防护策略,第十一条[基础设施安全]省文旅信用数据工作机构应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要求,省文旅信用管理平台安全责任部门应做好应用技术保障,第四章检测监测与应急处置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省文旅信用管理平台安全责任部门应制定完善本部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五条[应急演练]省文旅信用管理平台安全责任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支撑力量,第十六条[应急处置]省文旅信用管理平台发生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安全事件时,省文旅信用管理平台安全责任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