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工作,第二章创新平台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实验室、技术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孵化平台等创新平台,按照功能定位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第三章创新主体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企业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组织科研、成果转化的主体,企业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科学技术人员等创新主体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人才双向流动机制,第六章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第三十六条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等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等应当制定促进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激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