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划定的路段、区域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等创新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应当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第十条申请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达到规定里程或者时间,第十三条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经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并且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识别标牌的,第十五条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的企业,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监控装置,第二十一条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件升级(包括远程升级)或者硬件变更的,第二十四条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企业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第二十五条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企业应当按照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二十九条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在开展创新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三十一条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