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022年10月2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第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所在地(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行借款人资格审核,第十五条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第六章贴息支出管理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各级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监管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并及时通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人民银行等部门,第三十五条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根据职责分工按季度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政策解读:图解《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