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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府〔2022〕20号关于印发《企石镇关于对高层次人才相关工作站(基地)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意见》的通知

企石镇人民政府 | 2022-12-05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现将《企石镇关于对高层次人才相关工作站(基地)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企石镇人民政府2022年11月30日企石镇关于对高层次人才相关工作站(基地)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意见为引进和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人才,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1号)《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发〔2022〕18号)和《企石镇关于对高层次人才相关工作站(基地)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意见》(企党政综办〔2020〕28号)精神,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二、支持标准镇财政将对在我镇内设立的工作站(基地)分类型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具体为:(一)对获批设立院士工作站单位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二)对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给予40万元经费资助,(三)对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给予40万元经费资助,(四)对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单位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五)对获批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六)对获批设立博士后公共实验室单位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七)对获批设立博士工作站单位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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