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第三章平台管理第十七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等行为进行管理,第十八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以及域名等信息向平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第三方平台应当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有关平台内销售者、销售记录、药学服务以及追溯等信息的,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时,第二十八条对第三方平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三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