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其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办理船舶编号,农(林)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船舶编号注销手续,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变更手续,受让人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与受让船舶属同一乡镇政府管辖的,受让人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与受让船舶不属同一乡镇政府管辖的,由受让人到其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乡镇政府重新申请办理船舶编号,且上述人员已经乡镇政府组织(淳安港航执法大队指导)的安全宣传教育,二、进一步规范农(林)自用船舶航行和停泊管理工作1.农(林)自用船舶仅限乘载从事农(林)生产、生活的人员,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1.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农(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2.各村民委员会管理职责:在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宣传贯彻农(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做好农(林)自用船舶及集中停泊点安全管理工作,3.县农业农村局: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农(林)自用船舶的规范管理工作,4.淳安港航执法大队:依法对通航水域内农(林)自用船舶交通运输行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2.农(林)自用船舶的所有人未申请办理船舶编号、未按规定在船舶显著位置设置船号牌、乘载人员未穿着救生衣或者未载有救生通信设备的,对乡镇政府农(林)自用船舶的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