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试验单位认定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第六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以下资料:(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申请书,第十一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十二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第十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重新申请:(一)试验单位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第十四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查验封样完整性、样品信息符合性,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由农业农村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第二十七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每年向农业农村部报送本年度执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报告,由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