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管理,第五条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复核检测应当涵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提交复核检测的样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第八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者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第十条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复核检测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一)产品主成分指标改变的,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注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告:(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撤回、注销的,第十七条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