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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2-01
2022年6月28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7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第二条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退役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第三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加强对优抚医院的指导,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优抚对象数量和医疗供养需求情况,并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第十条优抚医院应当为在院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优抚医院收治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第十七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优抚医院开展巡回医疗活动,执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优抚医院违反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第三十二条承担优抚对象收治供养任务的其他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的诊疗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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