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培训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咨询机构执业,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应当查验所聘用的执业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申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诉及其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给予停止执业资格1年的处罚,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的处罚,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直至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第二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停止执业、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