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茧丝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承担茧丝质量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相关工作、茧丝质量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工作,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茧丝质量公证检验工作,第二章茧丝质量监督第四条国家推行茧丝质量公证检验制度,茧丝质量公证检验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未经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茧丝质量监督检查,第八条茧丝经营者、使用者对依照本办法进行的茧丝质量公证检验或者茧丝质量监督检查中实施检验(以下统称原验)的结果有异议的,(三)茧丝包装、标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第二十五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茧丝质量公证检验中不符合有关要求,第二十七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茧丝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