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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2022-12-01
第六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修订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第十一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公司治理监管部,负责统筹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各机构监管部门、各银保监局具体实施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第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公司治理自评估,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可以联合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持续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完成问题的整改,第二十一条负责监管评估的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在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银保监会建立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信息系统,第四章评估结果和运用第二十四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是衡量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第二十六条银保监会根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第二十七条监管机构应当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未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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